问题 | 出车祸拖车费用谁出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分配。
您可以先行与对方沟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寻求第三方介入如调解委员会等协助处理。 为您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相关依据: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者,应进行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如车辆驾驶人不在场或在场却不配合,阻碍他人通行,将被处罚款20~200元,同时车辆将被拖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或交管部门指定位置存放。 建议您注意,如果公安机关委托的拖车机构对您收取拖车费,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而收取停车费这种做法是错误且不可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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