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时间的确定的方式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有着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的那一刻算起的次日便开始起算;
2.如果并无确定的履行期限,那么这种债权请求权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时;若债权人给予了适当的准备期间让对方,那么起算日期应定为期盼的那日的次日; 3.对于附带着特定条件的债权请求权,只有当条件得到促成时才会开始计算; 4.至于那些带有期限约束的债权请求权,从规定的期限准时到达之日开始起算; 5.关于请求别人不做出某项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在先的约定之时开始计算; 6.倘若因侵权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方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利遭受侵犯或损害已经发生之时起算。 当你知晓损害的真实情况时,若是在损害事实发生之时你便已了解,那么应该从损害之时算起;但若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后,你过了很久才知情,那就以你得知真相的那时为准来计算时间;在此过程中外貌和身体机能受到损伤,而在当时被他人所察觉的,就从伤害发生的那日开始计算;有些伤害在当时可能未被察觉,后来经过详细的检查并证实确实与侵害有关,那么应当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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