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扶养费用额度方面的规定为:
若当事人拥有较稳定的工作岗位,其应承担的抚养费用标准为其实际每月总收入的二十分之一至三十分之一; 而对于工作情况并不稳定的一方,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则应当根据该年度总收入或者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进行,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参照上述收入比例所获得的那部分金额。 在存在多个子女需要抚养的情况下,费用支付比例可以提高至最多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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