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登记应该去哪个地方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您希望办理自愿离婚手续,那么男女双方都应该共同抵达各自或对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一同进行离婚登记相关事宜。
除了自愿离婚以外,诉讼离婚也是另一种选择。 这意味着其中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在案件经过法院全面审理并确认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出现了严重裂痕且调解无效之后,法院有权依法作出判决准许离婚。 关于协议离婚所需提供的手续,我们有以下几点提示供您参考: 首先,申请人应当亲自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离婚登记的文件,而不能寻求第三方代理人的代理服务; 其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将依照规定仔细核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再次,在人员审批无误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将会为申请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最后,若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双方依然坚持离婚意愿,则必须重新回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同时注销原来的结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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