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物业有责任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其责任归咎于开发商的疏忽,与物业服务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尽管如此,物业服务公司仍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请求业主按时缴纳各项物业费用。同时,作为维护小区正常运营的关键力量,物业服务公司亦有义务将房屋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给开发商,并敦促开发商尽快对问题进行修复以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需要明确的是,物业管理服务与房屋的销售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分别代表着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因此,业主不应因开发商所引发的问题而拒绝履行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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