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所有权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主要依据四种原则进行判定:
其一为登记主义,优先于其他考虑已经完成产权登记的买卖合同; 其次为物权占有主义,如果所有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会倾向于认可合法拥有该房屋占有权的一方;若所有合同全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并且其中一份合同存在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一般来说,此合同被视为已经得到履行; 第三个原则是请求权优先主义,应当根据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顺序,来确定谁具有优先行使登记请求权的权利。当多个请求同时出现时,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哪个合同的买受人可以优先行使登记请求权; 最后一个原则是综合认定,即在各个合同均未完成过户且都未实际占有房子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综合性考量后做出决策。若是所有合同都没有完成过户也没有实际交付和占据,那么就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例如实际支付金额以及支付的先后顺序、是否办理了网络签约、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等,然后再公正合理地做出判断。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卖家在同一时间或者前后相继地与两个不同的买家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将同一套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了这两位买家。这个概念也被称为“房屋的双重买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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