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买卖合同模式,具体而言,它代表着商品房预售方与预定买方之间达成的共识:预售方承诺在既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已建设完毕的商品房所有权正式转让给预定买方;而预定买方则需向预售方缴纳相应金额的定金或支付部分房款并须按照约定的时间接收商品房。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确认,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签约双方均必须是具备法律规定缔约权限的合格主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约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且多为法人等具有法定资质的实体,因此,并非所有人均有资格成为预售方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具备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定买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合同内容必须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标的物必须明确、可行。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为了确保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亦必须是切实可行的。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平面图或户型图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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