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海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出售方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交付实际房产的行为,则构成了延迟交货的事实。在这一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形式的催告信函,同时双方需共同商定一个最终的执行期限,以促使卖方尽快完成逾期货物的交付。如买方在收到催告信函后的三个月内仍未得到满意答复,那么他将有权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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