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可以要求什么权益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购置房产之客户遭遇房地产开发商延误交房的状况,应实时行使其催告权利:首先,倘若购房人有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履行催告程序;其次,若在接到催告信息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完成房屋交付手续,那么购买人将自动获得合同解除权。换言之,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须满足以下几点:第一,开发商存在延迟交房的行为;第二,购房者已向开发商发出催告;第三,在收到催告信息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完成房屋交付手续。此外,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即从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后至一年后的这段时间内,购房者均可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然而,若超过一年的期限,购房者将永久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生效时间为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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