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办理房产证违约诉讼要求有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地产开发商因故未能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相关证件,则应依据合同所载条款,对因此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倘若合同中并未制定有关违约金条款,那么就需要根据购房者的实际财务损失进行处理;在极端情况下,即当合同中尚未列明违约责任或损失金额难以明确确认时,也可委婉参照此前已支付的购房总价,以接轨当下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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