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双重租赁关系中,如何确定承租人的身份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为律师针对双重租赁所提供的专业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几个决定哪方当事人应该履行合同的先后次序: 首先,已经实际占有租赁房屋并获得合法使用权者有权优先履行; 其次,已办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者; 最后,订约时间早于其他各方当事人之契约。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七百零三条明确阐释,租赁房屋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使用与收益的场所,而承租人则需以支付租金作为回报的相对应的合同形式。 此外,第七百零四条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基本条款,例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租赁期限长短、租金支付方式与频率、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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