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订购协议定金是否可退还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意向金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具体情况要按不同的情境进行区分分析:
1.若在诉求提出之前,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份房屋认购协议便属于无效的范畴,这时候所支付的定金理应予以归还; 2.假如买方未按照认购协议中所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署合约,这便构成了买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卖方有权拒绝返还其所付的定金; 反之,若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擅自将认购房产出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正式签约无法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便是卖方违约,买方有权利要求两倍于原定金数额的赔偿; 3.倘若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确实签署了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在买方履行合约后,其所支付的定金可以抵扣为楼款或者予以收回。 然而,在实际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若出现违约行为,均须遵守“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的原则; 4.假如买卖双方皆无上述第一条所述之单方面违约行为,仅仅是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未能达成共识,以至于最终未能成功签署,在此种情况下,卖方需将所有已收定金额全部返还给买方; 5.若买方在正式签署合同时,对认购书中所明确承诺的条款,比如房价、房源编号、建筑面积等要素进行了修改,进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反过来,若卖方违约,则必须按照原定金费用的两倍来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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