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为法定责任范畴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因违反诚信原则而对相对方所产生的信赖损失所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此种责任的发生,常常源于行为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背离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具体的缔约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典型情景: 行为人在进行约定谈判时,并非本着真诚协商的意愿,而是有所预谋地采取一些欺诈性的行为; 行为人刻意隐瞒与签订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的情报资料; 以及在其他方面对诚实守信原则的严重违反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