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如何委托律师处理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您可通过以下3种途径来实现此目的:
首先,若您身为国内居民且需要他人代表出庭履行诉讼权利义务时,您可以与受委托人共同起草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向相关人民法院递交一次申请。 这种方式可以说是最为常见和基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式了。 在此情况下,您作为委托人务必确保具备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否则需要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之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担任此角色; 而关于受托人的选择方面,可以是您的近亲亲属,他们所在单位推荐的合适人员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个人,同时我们还欢迎来自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团体推荐的优秀候选人加入我们的团队。 请务必在委托书中详细记录委托事宜及权限。 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群体而言,如需给受托人提供特别授权,则必须明确注明由诉讼代理人代表其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发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诉讼代理权限。 其次,如果您是侨居在海外的我国公民,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上稍显复杂: 您需要将授权委托书以邮寄或交付的形式送至位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 如果您所在地区没有中国驻外使领馆,那么您需要先获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证明文件,然后再将这份证明文件转交给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最后还需经过当地爱国华侨团体的确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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