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变更法人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股东变更为法人后,一般来说,原先的债务依旧是由公司来承担的。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会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去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负责。 股权转让这一行为仅仅是股东发生了改变,它并不会对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以及债务承担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出现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借此来逃避债务,进而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这种情形时,债权人才有权利请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通常的情形里,新股东需要以其当初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原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存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等状况,致使公司的财产无法满足清偿债务的需求,那么原股东就应当在其未出资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总而言之,我们不能片面地觉得股东变更法人之后,原先的债务就会由新股东来承担,必须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妥善的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后公司股东变更为法人小胡。此前公司有债务未清偿,债权人小丽要求新法人小胡承担全部债务,小胡拒绝,双方产生争议。且原股东小朱存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情况。 案情分析: 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应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变更为法人不改变公司承担债务的主体地位,所以小丽不能要求小胡承担全部债务。 2、新股东小胡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 3、原股东小朱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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