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后离婚有一方死了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不幸离世,首要任务是清晰地确定债务的本质以及涵盖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这类共同债务应该用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比如,房屋、存款等这些共同财产都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2.关于已经离世那一方的个人财产,要以其留下来的遗产为界限来清偿债务。 倘若其遗产的价值不足以将全部债务还清,那么活着的那一方就没有义务去承担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 比如说,离世方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和50万的存款,而债务总共是120万,那么就先用这150万的遗产去偿还,若还剩30万债务未还,活着的一方就无需再承担这30万。 3.债权人有权利向活着的那一方主张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活着的一方应当在自己继承的遗产额度范围内承担起清偿债务的责任。 例如,活着的一方继承了离世方80万的遗产,那么就需要用这80万来偿还债务。 4.如果活着的一方选择放弃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就可以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如果这种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活着的一方在其所放弃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比如,放弃继承的财产价值是60万,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活着的一方用这60万来偿还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离婚后小朱不幸离世。他们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小朱有一定的遗产,小李面临是否用小朱遗产偿债的问题,债权人小胡要求小李偿还债务。小李考虑是否继承遗产,还想知道若放弃继承是否可免责,这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共同财产清偿,小朱遗产应先偿债。 2、若小朱遗产不足以偿债,小李无义务承担超出部分。 3、小李若继承小朱遗产,应在继承额度内偿债。 4、小李若放弃继承且损害小胡利益,小胡可要求小李在放弃财产价值范围内偿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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