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配偶名下房产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对配偶名下的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范畴内。
倘若这笔债务乃是夫妻其中一方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责任,那么几乎可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从而得以执行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包括配偶名下房产中所涉及到的债务方应承担的那部分权益。 然而,若债务明确地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并且房产也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将无法对此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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