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配偶追债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所涉债务系为夫妻共有债务时,债权方可提出诉讼要求债务人之配偶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该债务属债务人个人负有的债务范畴,债权人则无权就此提起对债务人生配偶的起诉。 在此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所指的是以下各类债务: 首先,一种情况是婚前,由单方面借款购买的资产已婚后转变为夫妻共有的部分,由此产生的用以购得此类财产的负债;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支持整个家庭所负担的债务; 再者,还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所得资金用于改善日常生活品质或分享给配偶所涉及的相关债务; 此外,还包含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或履行法定义务所承担的债务; 另一种情况是为了供养子女而必须承担的债务; 然后是对那些要负责养老育幼、赡养年长者及其他具有扶养责任的人而言的应尽债务; 随后,也包括为了支付夫妻中某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同样,对于那些用于支付合理合法且不得不支出的社交开支的债务也是其中之一; 最后,依据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协议而形成的共同债务亦在此列。 至于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的债务类型,亦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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