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既无书面约定亦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即既可通过对实物资产行使担保权益以实现其债权,也可诉求保证人承担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债务清偿义务。
当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履行了担保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以弥补自身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