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财产的继承权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财产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国家财产不存在所谓的“继承权”,这是由其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与个人财产有着本质区别。 1.国家财产的性质: 国家财产即国有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 其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 这意味着国家财产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的财富,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例如,国家的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都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体人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支持。 2.国家财产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破坏国家财产。 这是为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 一旦出现侵犯国家财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国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国家会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完善的制度,对国家财产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经营。 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公共利益等。 比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就是为了让国有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国家财产是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存在和使用的,不是个人能够继承的对象。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亲属小李认为小朱生前管理的部分国有资产应作为遗产由自己继承,引发争议。小朱管理的是国有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国家财产本属全民所有,不存在“继承权”,但小李坚持认为自己有继承权利。 案情分析: 1、从国家财产性质看,该资产属于国有财产,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并非小朱个人财产,所以小李不能继承。 2、依据法律保护规定,《民法典》明确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等,小李主张继承的行为涉嫌侵犯国家财产,若坚持此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3、从管理和使用角度,国家有专门制度管理国家财产以服务公共利益,小朱只是管理者,财产非其私有,小李不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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