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 在子女尚处于哺乳期时,一般情况下是随母方生活的。 这是考虑到哺乳期的孩子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依赖更为强烈,母亲的照料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然而,如果母方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产生重大威胁;或者母方有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比如对孩子疏于照顾、虐待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可随父方生活。 二、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权 1.双方协商:当孩子过了哺乳期,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这种协商应该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2.法院判决原则: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除外;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出现法定情形,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等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孩子能够在更合适的环境中成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孩子尚在哺乳期,小朱想争取抚养权,但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哺乳期后,双方就抚养权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孩子两周岁以上,小朱已做绝育手术。后来小李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小胡主张变更抚养权。争议点在于不同阶段抚养权归属及能否变更。 案情分析: 1、哺乳期内,小朱虽想争取抚养权,但因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威胁孩子健康,所以抚养权应归小李。 2、哺乳期后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孩子两周岁以上且小朱已做绝育手术,小朱可优先获得抚养权。 3、小李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出现法定变更情形,小胡要求变更抚养权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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