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权顺序以及比例怎么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及份额分配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这里的子女涵盖范围较广,不仅有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例如,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养子女,在法律上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比如,若一位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会平均分配这笔遗产。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及继承规则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特殊情况的遗产分配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遗产分配。 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亲生子女小胡和养子女小丽均主张继承。但小静认为小丽是养子女不应有继承权,且主张自己作为小朱的姐妹也应参与分配,同时称自己照顾小朱多应多分,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小丽作为养子女,在法律上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2、小静作为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李、小胡、小丽)的情况下,小静不能参与继承。 3、小静称自己照顾多应多分不成立,因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不存在多分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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