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不同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具备法律效力,并不存在哪一种遗嘱的法律效力绝对最强的情况。 不过,当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时,通常会遵循特定的规则来确定以哪份遗嘱为准,具体如下: 1.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民法典》施行前):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立下了多份遗嘱,那么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将被视为最有效的遗嘱。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对更有保障。 2.以最后遗嘱为准(《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当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体现了对遗嘱人最终意愿的尊重。 常见的遗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打印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只要这些遗嘱符合法定的条件,它们都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其中有一份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之后又自书了一份遗嘱,两份遗嘱内容存在冲突,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以哪份遗嘱为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小朱的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和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对更有保障,按当时规定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若按《民法典》施行后的规定,当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小朱最后所立的是自书遗嘱,那应以此份自书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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