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立遗嘱的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立遗嘱的效力,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一、遗嘱人主体资格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二、遗嘱形式合法 1.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内容应清晰明确,书写完成后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定遗嘱的形成时间。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代书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遗嘱内容真实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 伪造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若遗嘱部分内容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也是无效的。 四、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体弱,患严重精神疾病后立自书遗嘱将财产留给小李。小胡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认为遗嘱无效,且应保留自己份额,与小李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患严重精神疾病,属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立遗嘱的主体资格,其所立自书遗嘱应认定无效。 2、该遗嘱形式上虽看似符合自书遗嘱要求,但因遗嘱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3、遗嘱内容因不是小朱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且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胡保留必要份额,违反法律规定。 4、综上,此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并为小胡保留必要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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