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订立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形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有效条件 危急情况的界定:遗嘱人需处于危急情形之中。 例如,在生命垂危时,可能因身体极度虚弱,随时有失去生命的危险,已无力通过书写、录音录像等常规方式订立遗嘱;或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像地震时被埋压,面临生命威胁,不具备其他立遗嘱的条件;又或是突发意外事件,如严重车祸导致重伤,无法进行正常的书写或操作设备来订立遗嘱等情况。 见证人的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理解遗嘱相关事宜,并且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不能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效力转化 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效力。 因为此时遗嘱人有了更合适、更规范的立遗嘱方式,口头遗嘱的临时性和应急性就不再适用。 总之,口头遗嘱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有效。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在遗嘱效力方面产生纠纷,建议尽量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更为规范和稳定的遗嘱形式。 这样可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确定性,更好地实现遗嘱人的意愿。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严重车祸重伤后,生命垂危,无力书写遗嘱,便在仅有小李(其儿子)和小胡(与小朱无利害关系)在场时口头立下遗嘱。之后小朱病情稳定,能够书写遗嘱,但未重新订立。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丽(小朱女儿)就该口头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车祸重伤生命垂危时符合危急情况界定,但其口头遗嘱仅有一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小胡,未满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从见证人数角度看该口头遗嘱可能无效。 2、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能书写遗嘱却未重新订立,按照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应失去效力,所以小李主张口头遗嘱有效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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