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延期交房补偿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动迁房的延期交付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来寻求相应的赔偿措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应当按照每日买卖总价值的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买方支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若违约金由双方经协商确定,其数额并不必然为百分之五;当经过调查发现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亦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予以适当降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从买卖关系的角度来看,买方获取房屋的对价便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项,也就是说,买方能够享有租金收益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支付了购房款项。因此,若将“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视为净利益,那么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形下,买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便为租金收益减去购房成本,其中涵盖了分摊的购房款项以及利息损失。由此可见,所谓买方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所占用或借贷的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实际上已被包含在租金收益损失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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