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纠纷处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移转给受让方的情况下,所有人享有要求返还的权利;但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以下几种情形下,受让方可依法获得该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
(1)当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时属善意; (2)以公允合理之价格进行转让;以及(3)已完成依法律规定应予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已实际交付无需登记的动产物权。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可根据上述条款依法取得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而原所有人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此外,对于当事人因善意取得其他类型物权的情况,亦可参照适用上述条款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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