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一周交房算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开发企业倘若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业主所需房屋,这无疑已经构成了一项普遍的违反合约行为。然而,若此延误交房情况并非源于开发商本身的原因所致,则往往并未被视作是违约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若合同当事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程度不足,则应当负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诸如支付违约金等)以及对任何一方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进行赔偿等三重违约责任。此外,第五百七十八条详细阐述,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真诚的言语表述或者实际行动展现出不再愿意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意愿,另一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主动向对方提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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