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不是购房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非购房合同的一种。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则主要以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为标的物,其含义在于预售方在与预购方达成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合法地转让给预购方;而预购方在此过程中需要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房款,并且按照预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相较之下,购房合同通常是指出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面向社会进行销售,同时将房屋所有权合法地转移至购买方手中,购买方则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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