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不想交房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之行为是否可作为退房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日期到期后,应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讨通知。如在其后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开发商仍无法交付房屋,业主则可行使退房权,并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索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同时还需赔偿活期利息损失;若合同中另有违约条款,相关责任亦应一并承担。不过,因地震所引发的延期交付问题,须经权威机构确认系不可抗力事件方可获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认定不可抗力因素所需的程序需严谨规范,由相关国家机关或法院出具明确结论,且务必以法律规定为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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