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要哪些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审理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证据构成主要包括六大类:
1.实物证据: 亦即与赌场经营活动紧密相连的各类物品或残余,如赌具、赌资及账簿等等。 2.书证: 其中囊括了从赌场经营记录到账户明细,再到通讯记录等一系列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 这部分证据主要来源于赌场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赌博的人员等各色证人的陈述。 4.视听资料: 例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能够直观反映犯罪事实的音像资料。 5.电子数据: 如网络赌博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 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即开设赌场者对于自身所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和解释。 值得强调的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个基本特征,并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便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然而,由于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在收集和评估证据时,需结合案情实际进行全面分析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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