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批准许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若欲与律师会面商议,必须经过执行机构的授权许可。
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应携带相应的律师职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代理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前往执行机构提出会见申请。 而所谓监视居住,即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具备相应条件的嫌疑人安置于其自有的住所或由官方指定的居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通常情况下,此类居所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宅附近。 然而当他们并无固定住所时,则可在官方指定的居所内进行监管。 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的案件,如果在嫌疑人的住所执行可能会影响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经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亦可将其转移至指定的居所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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