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赌资的认定标准是多少钱一年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网络赌资的界定标准,远非简单地只看一整年内的总涉案金额。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网络赌资的界定需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与评定。 通常而言,赌资既包含用于下注的款项、用以换领筹码的款项以及通过参与赌博活动所获得的款项。 在网络赌博的环境里,下注额、赢利金额皆有可能成为赌资范畴。 为了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公正性,我国公安部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赌资数额应根据投注或赢取在网上的点数乘以各要点实际代表的金额予以确定。 若有款项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用于网络赌博行为,则将这些虚拟货币或游戏道具所需的资金额视为赌资数额; 另外,实际出资购买这些币值或道具的资金数额也应被视为赌资数额。 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具体的赌资认定标准将根据各案件的特殊情况及相关严谨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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