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断标准,通常将其定义为:行为人以获得经济利益为动机,采取诸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以及接送、中转等任何方式来控制女性和未成年儿童,这种行为一旦达到完成程度,使得被害人失去自主性并面临被转售或贩运风险时,便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勾引诱拐卖、绑架或收购贩卖、接送转移、中转女性及未满法定年龄的儿童等行为,只要出现其中之一且行为完备,即可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 此类罪犯所受到的刑罚力度会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与否有所区别:情节较轻者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最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行一定数额的罚金刑; 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对于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有被判处死刑并剥夺终身政治权益与全部财产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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