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属于诈骗婚姻钱财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就犯罪意图初始形成的那一刻而言,通过缔结婚姻为名实施财产诈欺的罪行,其犯罪意图往往萌发于缔结亲密关系之前,这正是认定包含非法侵占他人物品内含在内的婚姻诈欺罪犯罪行的核心要素之一。
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来看,这类诈欺罪犯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法来博取受害者的信任。 财务得手后,这些罪犯会将所获财物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极尽挥霍之能事。 除此之外,为了美化他们的恶行,并进一步获得受害者的深信不疑,这些罪犯有时候也会把骗来的钱用在受害者的身上,然而这只不过是他们为了弥补自己罪行而做出的虚伪表现而已,被骗回的资金本质上仍然由罪犯个人掌控和支配。 另一方面,从这些罪犯所骗取资金的所有权来看,他们所瞄准的对象通常是某一方在缔结婚姻前所拥有的财产,或者是与受害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第三方人士的财富,这并不属于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资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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