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诽谤罪口供可以定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仅仅依靠被告人的口供,并不能够被视为认定犯罪成立的坚实依据。
然而,若这些口供在逻辑上相互吻合,具有内在的连贯性,并且能够互相佐证,便可将之作为判罪的有力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所有案件的裁决,必须遵循“重视证据,淡化口供”的原则。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缺乏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他们是否有罪以及相应的刑罚程度。 为了平衡口供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证据补强规则被引入。该规则旨在限制口供的证明效力,并不认可其对案件事实具备独立且完整的证明力。因此,我们禁止仅以被告人口供为依据作出有罪判决,而是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和强化,这便是刑事证据学领域中著名的“补强规则”。当证据确凿且充分时,我们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并给予适当的刑罚。 然而,证据的确凿与充分,应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都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2)所有用于定案的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核实; (3)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材料,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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