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是一种指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个体在公共场合无故制造争执,引发骚动,擅自殴打、追逐、阻挠、辱骂他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强行索取物品,任意损坏、占有公有或私有财产,扰乱公共秩序,然而情节方面尚且不算严重,尚未导致严重后果,尚不足以做出刑事惩罚的违法行径。
此类行为人蓄意藐视社会道德规范、国家法律法规,挑起是非,引发纷争,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其主观动机在于故意为之,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宣泄对社会、道德、法律的不满与抵触情绪,向广大社会公众发起“挑战”;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常常会同时对公私财产及人身权益造成损害,但其攻击的对象并不固定为某个人或某些特定的财物。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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