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是什么意思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当出现以下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时,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者,应当立即撤销相应案件,或停止当事人起诉程序,或中止审判流程,或宣布当事人无罪: (一)罪行表现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需视为犯罪的; (二)所涉犯罪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 (三)根据特殊赦免令而被免受刑罚惩处的; (四)基于刑法规定属于告知即处理性质的犯罪,但未经告知或已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已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免受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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