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二、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 1、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包括: 1、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2、非法狩猎罪。 五、毁坏耕地罪。 六、破坏矿产资源罪,包括: 1、擅自采矿罪; 2、破坏性采矿罪。 七、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 八、破坏林木罪,包括: 1、盗伐林木罪; 2、滥伐林木罪;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4、公民个人或单位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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