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判刑能否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被法庭判定需接受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刑罚处罚的罪犯们,在其服刑改造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2、然而,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3、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改造过程中,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但若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应给予更优惠的减刑待遇。 这些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展现高尚品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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