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类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教师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教师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教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玩忽职守的主体。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对玩忽职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时候要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如果犯罪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是不能随便定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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