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占有集资诈骗罪的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非法占有型集资诈骗罪的裁定过程中,作为判定依据的集资金额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反而我们需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一般而言,当涉案人员出现下述任一情况时,便可基本认定其存在明显的非法占用意图:首先,集资活动结束之后,投资者将募集款项未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或者即便投入了生产经营活动,但其与原始筹资额之间显著不相符,以至于无法如期归还或退还集资款项的; 其次,无视客观事实,肆意滥用、挥霍所募集的货款,造成集资款无法兑现返还; 再者,故意逃避债务,带着募集到的资金离开失联; 另外,将这些资财用于任何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中; 进一步说,在抽取、转移资金,隐藏、变卖财产等方面采取行动,试图逃避返还资金的责任; 又或者,将这些资产避而不见、销毁会计记录,甚至伪装成公司破产或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责任; 除了上述列举之外,还有诸如拒绝透露资金去向,以躲避返还资金的义务等等;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无法认定是否具备非法占用目的。
法律依据: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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