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及场所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如下: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身患严重病症且生活已无法自理时; 处在妊娠期并正用母乳喂养新生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 作为无生活自理能力之人的唯一抚养者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 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质或者为了办理案件的顺利进行,采取监视居住手段更符合实际需求者; 当羁押期限结束但案子尚未审结完毕,仍需采用监视居住措施者。 监视居住的执行位置应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居住地进行; 若无固定居住地点,可在指定的住所内实施该项措施。 对于那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罪行,在其现居住地址执行条款可能会对调查工作产生阻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经过上级公安部门批准,亦可在指定的住所内实施此种监视居住措施。 然而,严禁在囚禁场所、专门的侦破案件区域内执行监视居住规定。 如有必要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了无法通知到的家庭成员外,还应在实施该居住措施之后的24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通知给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家庭亲属。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