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立案几天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后,有关部门对被拘留者的拘留期限通常限定为不超过37天。
公安机关若根据法律要求,认定某人必须接受逮捕处分时,应当在拘留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 但在某些特别情形之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到四日不等。 针对那些流串作案、多次作案,或与他人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前的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整整30日。 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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