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路途上的时间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明确规范的内容,对违法公民实施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公安机关正式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以及采用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才开始计时。
然而,在这其中涉及到的由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往返所产生的路途中的时间是不能被列入到拘留期限之内进行计算的。 针对普通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设定为3个自然日;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最多3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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