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怎么算日期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是由公安机关在最初宣布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际开始计算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拘留的持续时间上限为37日。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的人员进行逮捕,则必须在拘留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第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和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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