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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不予逮捕的后果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倘若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察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方面存在欠妥之处,应立即予以撤销或是加以调整。
如若公安机关打算撤销对已捕人员的羁押或调整其羁押标准时,必须先行告知原来对该案进行批复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因此,在出现刑事拘留证无法更换为逮捕证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结果:首先,及时撤销或调整强制措施:若是意识到对某个人实施的拘留措施并不恰当,那么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
其次,释放被捕人员:公安机关有权利决定是否释放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通知原批准检察院:在释放或调整逮捕措施之后,公安机关需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的强制措施而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与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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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9: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