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搞传销刑事拘留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公安机构对已经进行拘留处理的人员,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必须于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后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如遇特殊紧急状况,例如持续流动或多次犯罪活动,或团体性的犯罪活动等重大嫌疑者,则须在拘留之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将审批期限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进行。 同时,为确保程序公正、合法以及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在此期间内于七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查,判定是否批准逮捕。 因此,对于涉及传销活动的嫌疑人而言,如果在拘留之后,公安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通常情况下会在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后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情况特殊,审批期限可延长至七个自然日。 如果嫌疑人属于持续流动或多次犯罪活动,或团体性的犯罪活动等重大嫌疑者,则须在拘留之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将审批期限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在此期间内于七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查,判定是否批准逮捕。 因此,从理论上讲,涉及传销活动的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个自然日(特殊情况下),但这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可能会被继续羁押等待审判。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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