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能当法人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非可以直接等同于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中或许只是其中的一环,而非作为刑事处罚的终极体现。 故此,仅仅从刑事拘留的角度出发,我们尚且无法对某个特定人士能否胜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做出确切的判断。 若在刑事拘留之后,此人确实遭受了刑事制裁,并且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所列举的其他相关条件,例如由于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等等,那么依照该条款的规定,该人将很可能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然而,倘若刑事拘留并未引发刑事制裁或者其他禁止担任职务的情况出现,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该人仍有可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而言之,关于某个人是否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既要考虑到刑事拘留是否会导致刑事制裁的发生,同时也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所列举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仅凭刑事拘留本身,我们无法对此作出确定性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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