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晚什么时间逮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明文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被执行逮捕之日起,人民检察院仍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其具体的羁押必要性进行深度严谨的审查。这项要求的含意在于,倘若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继续实施羁押已无必要的结论,那么他们就应向相应的法律机构提出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这些法律机构则有义务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的最晚截止期限是在人民检察院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的建议之后,由相关法律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的那一天。若相关法律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那么刑事拘留的最晚截止期限即为该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日期;反之,若相关法律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维持原有的羁押状态,那么刑事拘留的时限便有可能进一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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